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汽车色彩的市场调查、流行趋势研究、预测与发布等工作,更好地推动国内外汽车制造商及其相关企业的时尚化,促进国内外汽车领域上下游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汽车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产品设计与开发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中国流行色协会和汽车制造商、涂料经销商、汽车内装饰等企业共同成立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作为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中国流行色协会专家和汽车、涂料、内装饰等企业设计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共同组成,以开展国内外色彩市场调研和流行趋势研究为核心,旨在构建中国汽车色彩及其时尚设计的专业研究队伍,为中国汽车行业色彩应用提供专业指导,提升汽车设计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可聘请国内外知名的汽车和色彩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研究员。汽车趋势研究委员会另设总干事一人,总干事由协会秘书处委派并经汽车趋势研究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总干事任期一年。
第四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分委员单位和委员两类。积极参与协会工作,愿意为中国汽车色彩事业贡献力量,并能按时缴纳会费的汽车、涂料、内装饰等行业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汽车色彩趋势研究委员会委员单位,享受针对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的专业服务。
第五条 凡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自动成为中国流行色协会理事单位。
第六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由本企业推选出一至两名具有产品设计与开发经验的市场或设计负责人作为汽车色彩趋势研究委员会委员,经中国流行色协会审核并作为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员,参与协会相关趋势提案研究。
第七条 中国流行色协会内从事汽车色彩及其相关研究的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是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八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商讨有关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会议。
第九条 委员任职期间,应积极关心汽车色彩及时尚工作,主动向汽车趋势研究委员会提出建议,且在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色彩调研中发挥积极作用,并有义务配合趋势研究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汽车以及色彩趋势研究和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企业家、知名专家或学者可经协会审批后受邀担任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顾问或研究员。
第十一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设在中国流行色协会信息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汽车色彩调研,定期为企业提供相关市场数据;
- 组织或开展汽车色彩和产品流行趋势的发布,引领国内消费潮流;
- 及时获得国际色彩趋势资料,协助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
- 组织委员单位进行专业交流,组织国内外专家开展针对汽车领域的专题讲座;
- 参与亚洲色彩联合会和协会主办的论坛、色彩考察和市场推广等活动;
- 参与年度中国汽车色彩大奖的评选,表彰在汽车色彩应用中成就突出的企业、产品及个人;
- 组织开展色彩培训,提高委员单位的色彩应用水平;
- 开展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 汽车趋势研究委员会会费;
- 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 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积极创办汽车色彩或时尚研发基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对我国汽车色彩及时尚事业的支持。
第十五条 在协会财务中开设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专项收支帐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章程要求并自愿成为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和委员的,可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协会评估审核,给予确认批复并颁发聘书后,即成为“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或“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委员单位推荐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经协会资格审核后成为“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研究员”,研究员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可提出续延申请并须接受重新评估审核。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委员和研究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认真执行本章程各项规定的,将被取消研究员资格;资格期满后未提出续延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研究员资格。被取消或放弃研究员资格的人员禁止以“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研究员”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及委员任职期间不履行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将自动免去委员资格,并经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流行色协会(汽车)色彩趋势研究专业委员会证书及聘书由中国流行色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可根据汽车趋势研究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修订,其解释权属于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二○○七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