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行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流行色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 缩写 CFCA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流行色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预测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科普性和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联系我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预测的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我国色彩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是我国时尚前沿指导机构。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全国流行色科技、设计、预测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 “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的风尚,为繁荣和发展流行色事业,积极开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提高色彩设计的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本团体将努力成为全国流行色工作者之家。 第四条 本团体挂靠单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确定中国纺织信息中心 / 纺织产品开发中心为依托单位。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流行色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 一 ) 组织国内外市场的色彩调研、预测和发布流行色趋势; ( 二 ) 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流行色委员会会议,提交中国色彩预测提案; ( 三 ) 开展色彩学术交流、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识,推广现代色彩应用技术和成果; ( 四 ) 在政府委托或批准授权下主办时尚相关产业大型活动,开展各项赛事,推广和普及流行色,传播时尚概念; ( 五 ) 从事色彩及相关时尚产品的设计和咨询服务,承担有关色彩项目委托、成果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等; ( 六 ) 开展中国应用色彩标准研制、应用和推广; ( 七 ) 编辑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应用工具及资料; ( 八 ) 表彰奖励优秀色彩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的社会风尚; ( 九 )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际色彩研究及应用机构和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凡从事和热心色彩研究和应用事业的个人都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个人会员: 1. 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设计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在实际工作中有显著成果,或获得硕士学位者。 3. 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学术上有成就,对我国友好,表示愿意与本会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其中,在学术上具有相当造诣的,可聘为协会海外顾问。 经理事会通过,可作为协会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 (五)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六)凡对本会有重要贡献,且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我会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2.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团体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五)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如果 1 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如 1 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不再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色彩学术和建设上取得突出成就的资深会员可经理事会推荐作为协会荣誉理事,参与或指导协会理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聘任,任期均为当期;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如在 1 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的视为自动离职;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经理事会批准,可以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协会可根据需要提议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但需要经过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内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秘书长所在地应设专职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 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建立与各省市流行色协会的工作关系,协调与地方协会或组织的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12 月 1 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