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企业流行色应用与色彩科学研究、应用的整体水平,提升中国时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促进色彩应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树立我国色彩 应用的典范 和时尚主流品牌 ,在国家有关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领导与支持下,中国流行色协会发起并组建跨行业、多领域的“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
第二条 “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是中国各行业的优秀企业代表,以时尚与色彩为产品卖点、品牌沟通的纽带或核心业务,经过专业研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时尚产品,打造中国优秀品牌、产品或服务新形象。
第三条 中国流行色 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流行色研究、设计和预测的科研人员、研究机构和企业依法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科普性和公益性 的 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 推动我国 色彩 事业 建设 的 主 要社会力量,是我国时尚前沿指导机构。 第二章 资格
第四条 “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企业应是中国各行业( 纺织服装、珠宝首饰、美容、化妆品、通讯、影像器材、数码产品、家电、汽车、家装家居、房地产、化工涂料 等)中的优秀企业,企业一贯重视产品色彩应用与色彩管理、重视产品设计与创新、尊重流行趋势和市场运作规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企业须以色彩应用和时尚产品开发、推广为己任, 具有一定数量科研、设计队伍; 自觉自愿投身于流行色与流行趋势传播与市场推广, 在色彩研究和应用方面有一定建树与业绩;企业品牌和产品关注时尚生活、热心社会公益、有品味,有潮流感; 积极参与中国流行色协会相关的流行趋势研究、色彩调查、色彩应用体系建立、贸易推广等活动。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所有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或服务有关色彩的,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合资、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 第三章 权利
第七条 作为中国流行色协会战略合作伙伴。
第八条 可以 " 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 " 的名义从事独立对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享有协会理事单位所享受的各项权益;
第十条 企业法人优先被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优先被推荐为亚洲色彩联合会 中国委员会 主席团主席;
第十一条 参与中国流行色趋势研究工作,企业主要设计人员 被推荐 作 为中国协会色彩趋势研究员,参与国际流行色 委员会 中国提案 和亚洲流行色预测 的研究与发布, 并优先分享国际、国内色彩研究成果 以及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 库 资源 。
第十二条 参与中国流行色卡的研究与制订工作,并优先接受与国际标准、色彩研发、应用等相关的培训与辅导,企业设计人员 免费获得中国流行色协会一次色彩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优先参与和中国流行色相关的宣传、推广及贸易活动, 优先在协会主办的“色彩中国”系列活动 以及协会举办的活动 上进行本企业、产品类别的流行趋势发布等活动 。
第十四条 自动获得符合协会举办的“色彩中国”年度中国色彩大奖评选的申请资格, 在《色彩中国》杂志上, 每年 为企业免费刊登彩色整版广告 2 页;在协会网站上对企业进行深度报道;协会网站上制作企业 LOGO 链接,协会重要活动展示企业 LOGO 。
第十五条 免费获赠中国流行色协会的部分出版物,包括《色彩中国(中国流行色协会快讯)》(全年 12 期) 、 《国际流行色委员会色彩报告》(全年 2 期,仅限团体会员) 、 《中国色彩报告(综合版)》(全年 2 期) 、 《流行色展望》(全年 2 期),协会其他出版物均可享受优惠。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可受邀作为中国流行色协会特约顾问,参与国家相关部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等委托的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四章 义务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行业发展大计的制定,并作为一种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中国”系列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参与中国流行色协会相关的色彩研究与认证活动。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调查以及相关的贸易和市场推广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时缴纳中国色彩研发、应用和推广相关费用。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本章程第二章第四、五、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格,自愿成为中国流行色协会各行业产品色彩应用示范基地的企业,可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评估认证后,由中国流行色协会给予批复,即成为“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可提出延续申请,并须接受重新评估认证。
第二十三条 如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认真执行本章程各项规定,将被取消“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资格;二年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将自动失去其“中国流行色彩应用示范基地”资格。取消或失去资格的企业禁止以“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流行色应用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由中国流行色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另附实施细则以指导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可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和色彩应用示范基地企业实际需求进行修订,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2006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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